4月7日,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今起施行。新规进一步明确了持股5%以上大股东及董监高短线交易的监管安排,核心目的是防止内部人员利用信息优势进行短线交易牟利,维护市场公平。
新规首次系统性地列出13种豁免情形。优先股转股、可转债转股及回售、ETF申赎、股权激励行权等日常业务操作,被明确排除在短线交易规制范围之外。这意味着,上市公司高管在行权或转股后短期内卖出,将不再触碰监管红线。
明确机构可按产品或组合单独计算持股。全国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公募基金、符合要求的私募基金以及境外公募基金,只要按产品独立开户、独立运作,即可单独计算持股数量。
这一安排被市场视为便利中长期资金入市的关键制度突破,尤其回应了境外机构长期以来的核心关切。这意味着,一家境外资管机构即使旗下多只产品合计持有某A股公司股份超过5%,只要每只产品独立运作、独立开户,就不会被合并认定为“大股东”而受到短线交易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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