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从“管价格”到“管机制”的制度跃迁
日期:2026-04-21 08:23:37  来源:澎湃新闻

药价从来不只是价格标签。它一头连着百姓看病用药的获得感,另一头系着生物医药产业的创新动力。如何在两者间取得平衡,是全球医药卫生治理的核心难题。

2026年4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健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若干意见》,提出14条具体举措,对新上市药品首发价格、医保支付标准、集中带量采购、药品挂网价格等关键环节作出系统性制度安排。这份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药品价格治理从“管价格”向“管机制”的深层转型,其意义不亚于十年前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对创新药研发的牵引效应。

为什么现在出台?

理解这份文件的出台时机,需放在国内国际两个层面的结构性变化中审视。

国内层面,药品价格治理已行至关键十字路口。一方面,集采制度运行七年来成效显著。从2018年至今,已累计完成十一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覆盖435种药品,中选药品平均降幅超50%,部分品种降幅超90%,为医保基金和患者节省了巨额支出。但另一方面,集采价格竞争也带来负面效应。第十批集采中,间苯三酚注射液以0.22元每支的中标价格引发“自杀式报价”争议,低于成本的价格竞争加剧了“劣币驱逐良币”的担忧。同时,部分集采中选仿制药的药效稳定性受到质疑,“麻药不睡、血压不降、泻药不泻”等坊间声音,虽未必具有普遍代表性,却折射出公众对低价药品质量的深层焦虑。

更深层的结构性矛盾在于创新回报机制的缺失。2024年,我国创新药销售市场规模达1620亿元,但支付结构严重失衡。基本医保支付约710亿元(占比44%),个人现金支付约786亿元(占比49%),商业健康险等多元支付渠道占比微乎其微。这意味着,基本医保在创新药支付上已“尽力而为”,而企业获得与高投入、高风险相匹配回报的市场空间尚未充分打开。创新药产业正处于从“跟跑”向“并跑”跃升的关键阶段,但资本退出渠道不畅、回报周期过长等问题仍制约着产业持续发展。

国际层面,中国创新药正走向全球舞台,但国内定价体系与国际市场的不兼容日益突出。2025年,我国获批上市的创新药达76个,海外授权总金额突破千亿美元,全球市场认可度不断提升。然而,中国创新药的国内价格普遍偏低,同一款药在中美市场可能相差数倍甚至数十倍。这种价差,一方面体现了医保谈判的“价值购买”能力,另一方面也确实不利于中国创新药在海外市场获得合理定价。

正是在此背景下,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明确提出“健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制定创新药目录”,将药品价格治理提升到国家战略层面。国办《意见》的出台,正是对这一部署的系统性落实。

制度的核心理念:从“一刀切”到“分层治理”

《意见》最突出的方法论特征,是放弃传统价格管理中的“一刀切”思维,代之以药品分类定价理念。这是整个文件的理论内核,也是最具制度创新意义的部分。

《意见》将药品分为三个层次进行差异化价格管理。

第一层是创新程度高、临床价值大的高水平创新药。《意见》明确支持这类药品在上市初期制定与高投入、高风险相符的价格,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这意味着,对于突破性创新药,政策将给予足够的价格弹性和市场回报空间。没有足够的价格信号,就不会有企业愿意投入数十年、数十亿元去做“first in class”的原始创新。

第二层是改良新药。《意见》鼓励引导这类药品制定与患者获益相匹配的价格。这一定位体现了“支持真创新”的政策导向,不是所有新药都有同等价值,“me-too”式创新不应享受与突破性创新相同的定价待遇。

第三层是仿制药。《意见》引导企业参照同通用名、同作用机制、同功能主治药品的价格合理定价,与集采制度相衔接,通过充分竞争持续挤出成熟药品的价格泡沫。

这种“分层治理”思路在国际上有成熟先例。法国依据临床效益改善程度对创新药进行五级评估,不同等级之间的定价相差约30%;德国也采取类似的创新价值分级定价策略。《意见》将国际通行做法与中国国情相结合,既保留了医保“保基本”的制度底色,又为高水平创新开辟了制度空间。

在分层治理基础上,《意见》搭建了两个关键制度支柱。一是“医保+商保”的多元支付体系。通过增设商业健康险创新药品目录,对创新程度高、临床价值大、患者获益显著且超出基本医保保障范围的创新药,推荐商业健康保险和医疗互助等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参考使用。二是价格信息的透明化治理。《意见》要求除中药饮片外,公立医疗机构使用的所有药品均应通过省级医药采购平台采购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同时推动医保定点药店药品公开比价,常态化开展线上线下比价。加之2025年底上线的“中国药品价格登记系统”,我国正在构建前所未有的药品价格信息基础设施。价格不再只是企业与医保之间的“秘密”,而是逐步成为公共信息和全球可比的市场信号。

影响几何:三个维度看未来

这项制度的影响,最终要落到产业、市场和患者三个维度上。

对仿制药企业而言,《意见》传递的信号是明确的:靠低价“内卷”的时代结束了。2025年下半年启动的第十一批集采已体现这一政策转向,不再以最低报价作为价差计算的唯一锚点,企业需公开说明报价合理性并承诺不低于成本。对依赖仿制药“赚快钱”的企业,这意味着盈利模式必须转型;而对质量管控严格、供应保障扎实的优质仿制药企,这恰恰是从“价格战”转向“价值导向”的机遇期。

对创新药企业而言,《意见》带来一系列制度红利。首发价格机制的优化,使高水平创新药在上市初期可获得与研发投入相匹配的定价空间,不再被迫进入“医保谈判、大幅降价”的路径依赖。商保创新药目录的设立,则打开了新的支付通道,尤其是对那些临床价值巨大但价格高昂、短期内难以进入基本医保目录的药物,多元支付机制提供了另一种可能性。

对患者而言,《意见》的影响是双重的。一方面,集采制度持续优化和价格透明度提升,将使常用药品、仿制药的价格更加合理可及。另一方面,对需要高水平创新药的患者(如肿瘤患者、罕见病患者等),多元支付渠道的拓展提供了新的选择空间。过去,要么接受高价自费,要么等待降价进医保;未来,商业健康险有望发挥更大的风险分担作用。当然,这需要商业健康保险市场进一步发展成熟,而《意见》正是在为此创造制度条件。

制度进化的未竟之路

任何制度创新都不可能一蹴而就,《意见》落地实施还面临几个持续关注的挑战。

一是“高水平创新药”的识别标准问题。如何科学、客观、可操作地评估新药的“创新程度”和“临床价值”?这涉及药物经济学评价、临床证据评估等一系列技术难题。目前《意见》提出“企业自评+社会监督+同行评议”机制,但这一机制能否真正实现“支持真创新”的目标,需在实践中不断检验完善。

二是“医保+商保”协同的效率问题。商保创新药目录本质上是推荐而非强制机制,商业保险公司是否愿意跟进、以何种条件跟进,取决于其风险定价能力和市场竞争策略。当前商业健康险在我国医疗保障体系中占比仍然偏低,如何激发商保市场活力,是多元支付能否真正落地的前提。

三是药品价格信息透明化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平衡问题。“中国药登”系统上线初期,首批登记的10款药品中,多款在“价格信息”一栏显示“登记方暂不对外公开价格”。这说明,在“全球公开”的政策导向与企业价格策略保护之间,还需找到更加精细化的制度安排。

结语

国办《意见》表面是一份关于药品价格的规范性文件,但从产业经济学视角看,它实质上是在为中国生物医药产业构建一套全新的激励机制框架。仿制药靠低价内卷生存的时代正在终结,创新药靠“降价换市场”发展的模式也在走向多元。正如文件总体要求所言,健全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更好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其核心是从“管价格”走向“管机制”,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同时让政府更好发挥引导和监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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